贵州省建设厅根据建设部的意见,对数易其稿的《贵州省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再次作出修改,并上报省政府,《<暂行办法》一经批准,将在近期以政府规范牲文件的形式发布执行。
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市场合力助推
作为旅游资源大省,贵州对省内外企业的吸引力毋庸置疑,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逐渐升温,香港、浙江、湖南、深圳等一些颇具实力的大企业对贵州省8个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表现出浓厚兴趣。
贵州省建设厅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处长傅玉良介绍,这些企业,有的是在省外尝到了甜头,有的则是碰了钉子,但在经营旅游景区的巨大商业潜力推动下,他们频频与所在地政府、管理部门商议合作经营、共同开发事宜。同时,贵州省各级政府、各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要求拓宽风景名胜区项目投融资渠道的呼声十分迫切,双方共同期盼着政府出台一个引资开发的规范性文件。“一个愿娶,一个愿嫁,可谓情投意合,就差这一纸婚约了。”傅玉良说。
出让景区经营权,贵州省并非首吃螃蟹者。早在1997年,湖南省就分别以委托经营和租赁经营的方式出让了张家界黄龙洞和宝峰湖的经营权。2001年,四川省旅游部门向海内外宣布出让包括九寨沟在内的十大景区经营权。但由于缺乏规章,这些“联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尽规范,甚至一些急功近利的经营项目还被紧急叫停。
谋定而后动。贵州省建设厅根据该省实际,深入调研,并多次征求省直相关厅局和各风景名胜区的意见,拟订了有七章四十三条的《暂行办法》。建设部对此十分重视,但由于在一些敏感问题上,全国没有先例可循,建设部专门召集旅游、规划、文物保护等方面著名专家组成听证会,反复求证,最终同意将贵州作为试点省份,“摸着石头过河”,不断总结经验,在条件适合时向全国推广。
项目特许经营
《暂行办法》标题中的“项目”二字颇有讲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风景名胜区整体不可转让,不可经营。因此,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的对象明确界定为风景名胜区内某个或某些特定项目,而不是对整个风景名胜区委托给企业进行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的范围,是推行特许经营的基础,也是问题较多,迫切需要规范的区域。《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特许经营项目划分为在门票范围外依托风景名胜区开展的经营项目和在门票区范围内开展的经营项目两类。”
经营期限最高40年
特许经营的期限对渴望准入的企业至关重要。期限过短,不利企业收回投资;期限过长,会使未来不确定因素增多,珍贵的资源长期处在经营风险之中,同时,个别企业的长期垄断经营具有排它性,使其它有实力,有积极性参与景区经营的企业难以涉足,当地老百姓利益也会受损。
据此,《暂行办法》明确:“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特许经营企业在景区建设投资的规模、预期回报,回收周期以及利润率等进行确定。特许经营期限一般为10年至20年,最高不超过40年。对从事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的企业,实行定期评估制度。原则上每2年二次。”
傅玉良说,采用定期或不定期评估的方式对企业进行监督,以实际情况来确定经营期限,是较为科学的做法。有利于调动企业积极性,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佳结合点。
企业可收取门票
《暂行办法》规定,获得准入特许经营企业应当交纳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用。作为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惟一来源,同时也是风景名胜区实行有效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渠道,门票收入引人关注。
对此,《暂行办法》第20条规定:“门票原则上由政府收取,在有效监管的基础上,也可以委托企业收取。”第21条还进一步明确,特许经营企业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门票区内开展景区的经营活动,并收取景区门票的,按门票收入的15%——30%缴纳风景名牲区资源有偿使用费。
门票如果由政府收取,可以从门票中按照一定比例拨给企业。对于符合规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开发的景点建设也可以由企业进行,企业前期建设的投入可以从未来的门票收入中按照一定比例划拨。
监管力度加大
风景名胜区资源是脆弱的,不可再生的国有资产。只有在保护好资源的前提下,企业才能从事风景名胜区的各项经营活动。为此,《暂行办法》规定;“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开发建设,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管理,接受授权主体的监督。”同时,还引用了国务院有关文件中“不准将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和监督的职责交由企业承担”的条款。
建设部致贵州省建设厅的复函中也对加强景区规划建设专门做了说明,要求特许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及详细规划,项目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要求。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建设部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