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我国景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第一个管理办法《贵州省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日正式公布,9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特定程序、法定标准和条件,在一期限和范围内,有偿取得从事风景名胜区内整体或单个项目投资、经营权利的活动。特许经营的项目包括风景名胜区内基础设施以及维护、交通(车队、船队、游路、索道等)、漂流及必要的餐饮、住宿、商品销售、娱乐、摄影、摄像和游客服务等。
这一办法规定,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未获批准的,禁止开发建设和实施特许经营。不能变相出卖景区资源及土地。景区内整体项目的特许经营最长期限为20年,单个项目最长期限为15年。特许经营范围内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和收益权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授权主体为景区所在地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或其确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授权主体应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用开发计划招标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特许经营者,应支付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特许经营者不得以转让、出租、质押等方式处分特许经营权以及风景名胜资源。另外,办法还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贵州拥有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69处,资源丰富且品位高,但开发却明显晚于周边地区。在地方发展经济的迫切要求下,建设部于2003年9月批准贵州为全国首个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管理试点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