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香港、澳门定居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与我省公民所生子女。
(2)我省公民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结婚的。
(3)夫妻团聚类申请人可携行未满18周岁的亲生子女赴港澳定居。夫妻团聚类申请人达到当年赴港澳定居审批分数线,但因故放弃或者暂时放弃赴港澳定居的,其未满18周岁的婚生子女可作为携行子女赴港澳定居。
(4)父母均定居香港、澳门,或父母双亡,在香港、澳门有直系亲属或近亲属的未满18周岁(含生日当天)的未成年人。
(5)照顾在香港、澳门定居的未满18周岁的亲生子女或无依靠父母的。
(6)在我省无依靠的老人,需赴香港、澳门投靠子女或直系亲属的。
(7)香港、澳门居民在我省收养的子女。
(8)需赴香港、澳门定居继承产业的。
2、提交的申请材料
(1)夫妻团聚类定居申请,需提交结婚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香港、澳门配偶的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配偶邀请定居信。如在香港办理结婚证的,需提交港方配偶的〈登记事项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2)港澳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申请赴香港、澳门定居的,需提交父母结婚证、港澳父/母亲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内地父/母亲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本人出生证明、本人户口簿。
属已赴港澳定居人员的非婚生子女,申请赴港澳定居的,还须与亲生父母作亲子关系鉴定,提交归赴港澳父/母抚养的法院判决书,或者事实上归赴港澳父/母直接抚养的公证书及相关材料(是否作亲子鉴定,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决定)。
内地居民与香港或澳门非永久性居民的非婚生子女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在本地安排作亲子鉴定。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非婚生子女须赴广东省公安厅作亲子鉴定(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统一安排作鉴定)。香港或澳门非永久性居民的非婚生子女是指:父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子女出生后,父/母中一方才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情形。港澳永久性居民非婚生子女是指:父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子女出生时父/母中一方已是港澳永久性居民的情形。
(3)申请赴香港、澳门照顾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在港澳死亡的,需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或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死亡记录;配偶(港澳居民)在内地死亡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或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注销港澳居民身份证的证明材料。
申请照顾在香港、澳门地区无依靠父母的,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和父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须由中国委托香港律师出具。居住在澳门的父母,由一般律师出具。
(4)申请赴港澳投靠父母的内地无依靠儿童需提交出生证明、本人户口簿、父母结婚证和父母的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孤儿申请赴港澳投靠亲属的,需出具载明父母已死亡的户口簿、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被投靠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同胞回乡证;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判决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
(5)申请赴港澳投靠亲属的内地无依靠老人,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可证明内地确无子女和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被投靠人在港澳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身边无子女和亲属关系证明,由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或由司法公证机构出具)。
(6)申请赴港澳投靠养父母的,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①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②养父母的港澳居民身份证;
③养父母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④收养关系证明:
⑤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7)申请赴港澳继承产业的,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在港澳地区无继承人证明以及申请人继承权证明、港澳地区遗产管理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凭单。
上述七款所指港澳居民是外国籍的,需同时出具外国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外国籍身份的证件和港澳地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表填写要求:
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的定居申请,填写《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一式三份(白色)和《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一式四份(粉红色)。
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的定居申请,填写《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居申请表》一式三份(白色)和《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居申请表》一式四份(蓝色)。
我省公民赴香港、澳门定居的申请,填写《前往港澳地区申请表》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