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照的补发、换发、加注、吊销和宣布作废
(一) 护照的变更加注和换发、补发
1、对普通护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普通护照变更加注的,向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一)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
(二)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需要作近期照片加注的;
(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办理普通护照变更加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申请表、需要作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材料、普通护照及复印件。需要作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材料是指:曾用名加注,提交户口簿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近期照片加注,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须本人亲自提交书面申请。
2、对普通护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普通护照换发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二)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
(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3、对换发普通护照的,申请人须提交原普通护照及复印件,其它材料与首次申办护照所需的材料相同。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其暂住地的受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交原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4、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申请人换发普通护照后,应当将申请人原普通护照右上角裁去,退还申请人,原普通护照上有前往国有效入境许可的,可将封面、封底右上角裁去,退还申请人。
5、因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申请补发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人除提交与首次申办护照相同的材料外,还须提交:
(1)因证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交损毁的证件及损毁原因说明;
(2)因证件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的,提交报失证明和遗失或者被盗的情况说明。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补发普通护照的,除提交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6、办理普通护照换发、补发手续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同时办理换发、补发加注手续,并宣布申请人原普通护照作废。
7、 申请人所持普通护照失效,重新申请普通护照的,应当为其办理曾持照加注。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普通护照失效,重新申请普通护照的,应提交原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8、普通护照系由中国驻外使馆、领馆签发,申请变更普通护照加注、换发、补发或者因普通护照失效重新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向驻外使馆、领馆核实原发照情况。
(二)、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
1、内地居民在内地遗失《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应重新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申请时除按首次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须本人亲自提交书面遗失声明。
2、内地居民在香港或澳门遗失《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可通过香港或澳门中国旅行社向深圳或珠海签证办申请办理一次性入出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深圳或珠海签证办事处须将遗失证件的有关资料通报给原发证部门,经原发证部门核实后宣布证件作废。
3、持逗留类证件签注已进入过香港或澳门的我省居民,如在内地遗失《往来港澳通行证》,需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办理逗留签注的,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或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其相关身份的证明。也可向深圳或珠海签证办事处提出申请,深圳或珠海签证办事处向原发证机关核实后,为其办理一次性入出境通行证返回香港或澳门。
持逗留签注的内地居民在香港或澳门遗失《往来港澳通行证》,需补办证件和签注的,可通过香港或澳门中国旅行社向深圳或珠海签证办提交申请。申请时,提交填写完整《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和相同规格照片三张、申请人本人的书面遗失声明、香港入境事务处或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身份确认证明。
4、《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吊销和宣布作废
内地居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1、属于法定不准出境人员。
2、为不符合申请条件人员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
3、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欺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
4、在香港或者澳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遣返人员。
5、原发证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认为的其他情形。
三、《往来台湾通行证》的补、换发
(一)证件的换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到地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换发《往来台湾通行证》:
(1)证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的;
(2)证件有效期剩余时间短于签发的签注有效期的;
(3)证件签注页用完或即将用完的;
(4)证件被损坏或出现质量不合格的;
(5)其它经原审批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情形:
受理申请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需要求申请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入台许可证》(已定居台湾的,可不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核查原《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发证记录,剪去《往来台湾通行证》封面的右上角后,交还申请人。
(二)证件的补发
持证人遗失《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本人应在遗失地公安机关报失,并在指定的省、地级报纸上登报声明后,本人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入台许可证、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四、证件的吊销和宣布作废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证件应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一)持证人具有五种法定不准出境情形的;
(二)涂改、伪造、骗取证件的;
(三)因从事非法活动被遣返回大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