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贵州旅游在线状告贵州搜狐贵州站侵权"做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搜狐贵州站”立即停止使用本站在本案中享有著作权的50张图片;在“搜狐贵州站”网站主页上连续24小时刊登声明,向本站公开致歉;赔偿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3万元;并赔偿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网站争议的旅游风光图片,系用数码技术拍摄,原告要证明其是该图片的作者,就应当持有该摄影作品的原始数据信息。原告以其持有储存有本案争议图片的光盘为由主张其是图片的作者,证据不够充分。但“搜狐贵州站”在其网站上登载的图片中,有49张印有“贵州旅游在线”网站网址的标识,1张注明“来源于贵州旅游在线”。故可以认定“贵州旅游在线”享有该50张的发表、署名、网络传播等权利在内的著作权。“搜狐贵州站”在未经“贵州旅游在线”许可,擅自在互联网上向公众传播其享有著作权的50张图片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其余的42张图片、19篇文字及10种旅游信息,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没有支持“贵州旅游在线”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