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原告洪福远从事蜡染创作三十多年,创作了近千幅蜡染作品,其作品屡次在国内外获奖,深受消费者和收藏界欢迎,海外称誉原告为“东方蜡染第一人”。原告曾被国家评为“中国十大民间艺术家”之一。原告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创作完成蜡染作品《民族团结、同舟共济》,发表在2000年第9期《科学中国人》,2007年6月4日贵州省版权局颁发著作权证书。
2007年被告以复制原告创作的蜡染作品《民族团结、同舟共济》(参赛改为《风雨同舟民族团结》)参加叠石桥杯·第二届中国民族家用纺织品设计大赛,并获得“弘扬中华民族文化奖”。
原告认为,被告采取极其卑劣的手段,谋取名利,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修改权、展览权等。为维护著作权,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精神损失6万元,维权合理费用2万元;以及在相关网站和报纸刊登声明赔礼道歉。
在法庭上,双方就各自的观点进行了辩护,但由于案情关系复杂,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