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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最终功能不是停留在限价 更要“限权”

  正当凤凰通票制引起广泛关注之时,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3日审议的《旅游法》草案将焦点对准景区门票,强调景区门票价格不能说涨就涨,应严格规范程序。

  景点门票价格频涨,引发公愤以及舆论纷纷,恐怕是旅游法草案顺应民意,将景区门票上涨作为审议重点的原因。但是,旅游法的最终功能不是停留在限价上,更要“限权”。

  旅游法首先要限制的是景区经营方的权力。国内不少旅游景点实现的是经营承包制,不过应认识到,旅游景点是有别于一般商品的特殊资源,理应被界定为公共资产,产权拥有者指向广大民众。但目前实行的是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

  而现在最容易引发弊端的就是,某些地方将景区管理偷换概念变成了景区经营,企业就打着经营旗号变着法子,设计出各种明涨或者暗涨的路径。旅游法必须要校正这种思维误区,要明确景区只能公益化管理而不能商业化经营的价值核心。

  旅游法还要限制的是某些地方政府的权力。湖南凤凰“涨价”就是地方政府权力不受限制的典型案例。尽管当地官方信誓旦旦地说,政府绝对没有参与门票分成。可是其一系列动作,包括所谓约谈当地商家不准停业,都让人怀疑其中藏有官商利益互通的猫腻。

  旅游法应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干预景区经营,不能将景区当成自家财产。也许大家对旅游法能否具有如此效力持怀疑态度。实际上,旅游法要限制住地方政府的权力,人大就可发挥主导作用,维护公共利益。

  景区不讲理的乱涨价背后,反映出来的是景区产权与管理权界定混乱、某些承包企业与地方政府权力滥用等深层次因素,而旅游法需要做的就是正本清源,让公益归位、责任守位、权力不再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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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佚名 文章来源: 重庆时报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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