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共设10章111条,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分别对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旅游纠纷的处理等内容作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超英、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司长王威以及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一力向记者解读了这部法律的基本原则、亮点以及意义。
采取综合立法模式
旅游法采取综合立法模式,整合旅游产业各要素和旅游活动全链条,构建了政府统筹、部门负责、有分有合的旅游综合协调、市场监督、投诉处理等制度,涵盖了促进(经济法)、管理(行政法)和民事(合同)三方面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
加强对旅游者保护
本法以旅游者权益保障为主线,并在一定程度上突出了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一是注重平衡各方权益,厘清政府与旅游经营者、政府与旅游者、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与旅游从业人员、旅游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二是在维护权益总体平衡的基础上,更加突出以旅游者为本,在政府公共服务、旅游经营规则、民事行为规范、各方旅游安全保障义务、旅游纠纷解决等方面,有多项加强旅游者权益保护的规定。
专设旅游者一章,从六项具体权利落实对旅游者的保护。一是自主选择权;二是知悉真情权;三是要求严格履行权;四是受尊重权;五是救助保护请求权;六是特殊群体获得便利优惠权。对政府旅游公共服务提出明确要求,强调满足旅游者基本旅游需求,包括全面提供旅游公共服务信息、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公共资源景区的公益性、提供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安全监管和救助的义务。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设定较严格的义务,一是对虚假宣传、强迫交易等作了更严格的规定;二是明确了更严格的说明和告知义务;三是规定了更严格的合同全面履行和责任承担义务;四是规定了更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
回应旅游热点问题
对于目前存在的“零负团费”、强迫购物、强迫参加自费项目、景区门票价格等问题,旅游法中也有相应回应。
针对旅游市场秩序问题,旅游法既坚持了通过民事关系调整的治本之策,也考虑到当前我国部分旅游者合同意识不强,通过民事手段维权的能力不足等阶段性特征,辅之以行政手段治标。关于“零负团费”问题,《旅游法》专设“旅游服务合同”一章,确立了旅游合同从订立、履行到解除的较为完整的规制,厘清了旅行社、消费者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旅游法》规定了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对合同必备内容的说明、告知、严格履约等义务,规定了旅游者可无条件退货、退费等权利,最大限度降低发生上述问题的可能性。
关于门票价格问题,旅游法提出了“严格控制价格上涨”的基本原则,强调了景区门票价格的公开性、公益性和时效性。比如,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涨价程序有严格规定,要求举行各方参与的听证会,并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