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旅游在线讯 10月1日《旅游法》正式实施,贵州省各地旅行社都启用了新合同,全面执行《旅游法》关于购物、自费项目、导游小费等方面的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没有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由旅游者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拒绝强制消费,导游不再靠吃回扣挣钱。
特别是在出境游方面,以往东南亚、台湾历来是自费项目多、购物点多的旅游地,港澳游则是“零负团费”现象最严重的线路,今年“十一”的情况大大改善。各条旅游线的价格都更加细化,服务费、小费、文明旅游都明确写在合同中。对游客要求自愿参加购物的,也作出安排并纳入协议内容,旅行社则选择社会公众服务的商业区,合理、正当编排行程,以满足游客的购物需求;旅行社工作人员还向游客宣传《旅游法》关于权益保护的规定,即在出游中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旅游者可以依法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如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对于在境外一些国家(地区),导游、司机等旅游从业人员惯于收取小费,《旅游法》对此并未禁止,旅行社可将该费用直接包含在旅游团费中向旅游者收取,或者在签订合同时专门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后另行收取,导游、领队不得直接收取。
对于旅游者有不文明旅游行为且屡次不听劝阻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如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可向旅游者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