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定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国和贵州省的所有旅游产品报价,必须以“无加点、无自费、无指定购物点”的“一价全包”形式出现,将成为“十一”黄金周旅游的最大亮点
《旅游法》规定,旅游者在出发前,对所有的游览内容、行程时间和接待服务标准有充分的知情权,并以合同的方式清晰约定,不会被强迫购物和参加自费项目,不再有“低价团费+高价购物+游览点”的隐形消费,使旅游产品回归本质,确保旅游质量,有效抵制“零负团费”等恶性价格竞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同时,游客在旅途中随时可以根据规定监督旅行社的接待细节,如旅行社在组织、接待旅游者时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安排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购物的退货或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旅游法》规定,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旅游者在团队出发前交齐包括导游服务费在内的合同约定费用,而在出境游时向境外导游、司机支付的小费并未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