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一日游”合同明日起执行,旅行社注意啦——
强迫游客购物 要付违约金
日前,记者从贵州省旅游局获悉,由国家旅游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已正式发布,我省将于4月1日开始执行。“一日游”合同的使用,对于游客来说,低价招徕、行程中加点、强迫购物、收取回扣等“一日游”中存在的较为普遍且严重影响旅游者利益的问题将得予解决。
■ 强迫购物、缩减行程 旅行社需向游客支付20%违约金
记者了解到,为一进步维护旅游者利益,根据《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中约定,旅行社及导游员、驾驶员安排旅游者在其指定的购物场所购物或以参观等形式变相安排购物(合同中明示景点含购物场所的除外)的、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安排或强迫一次,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旅游者要求退货的,旅行社应自旅游者向其交付货物之日起三日内承担退货责任。
此外,旅行社及导游员、驾驶员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应退还旅游者相应旅游费用(约定旅游服务项目未完成时间÷总游览时间×旅游费用总额),并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 “加点”付费项目 游客可要求旅行社全额退款
低价招徕、行程中加点、收取回扣等是“一日游”活动中存在的较为普遍且严重影响旅游者利益的问题。记者了解到,结合“一日游”时间短、行程安排紧凑的特点,《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没有关于自由活动的规定,也不允许旅行社安排另行付费项目或指定购物场所购物,如果景点本身含购物,旅行社需向旅游者明示。
与此同时,按照“一日游”合同规定,如在一日游过程中,旅行社及导游员、驾驶员安排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另行付费项目价款。使用“黑导”、“黑车”应向游客全额退还费用、“黑社”、“黑车”、“黑导”和“黑驾”的违法违规行为,是严重扰乱“一日游”市场秩序,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
为遏制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在“一日游”合同中约定,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安排具有合法有效资质的旅游车辆、驾驶员或导游员的,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旅行社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增加“包车游”与“合车游”也有明确规定。旅行社违反合同包车游约定安排合车游的,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出发前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
■ 参加“一日游” 一定要先签订合同
记者了解到,“一日游”以其经济、快捷、灵活等特点受到众多旅游者的青睐,逐渐成为散客旅游的主要方式。贵阳是我省旅游的集散中心,多家旅行社都开发了丰富多样的“一日游”产品。由于“一日游”行程较为简单,旅行社与旅游者常常忽略签订合同,因此在旅游过程中一旦出现调整行程、变更服务等情形时,由于缺少合同约定而无法维护权益。4月1日,随着《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推行,将旅行社及游客权利义务用责任承担来体现,简单实用,易为旅行社和旅游者所接受。
同时,对于此前经常被旅行社用来当违约借口的不可抗力因素,此次合同文本中,为避免旅行社以调整行程、变更合同的形式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此种情形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的,合同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以公平为原则分摊相应的费用,而不支持调整行程、变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