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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旅行社仍可有条件安排购物项目

  今年10月1日,新颁布的《旅游法》将正式实施。昨天,国家旅游局针对相关法律热点作出官方解读。其中,针对备受关注的旅行社禁安排制定购物和自费项目问题,国家旅游局表示,并非禁止游客购物,旅行社可通过合理安排行程,并在符合不欺骗游客、无非法获利、获得游客许可等情况下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
  
  热点1

  安排购物须游客知情

  疑问:《旅游法》中明确规定禁止旅行社安排购物和另付费项目,这是否意味着旅游团不安排消费者也不能自主购物?

  国家旅游局:该条款旨在规范旅行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并非禁止游客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旅行社可选择旅游地面向当地社会公众服务的商业区,合理、正当安排行程,满足游客的购物需求。

  若旅行社安排具体购物场所或另付费项目,须符合以下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安排这些活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必须与游客协商一致或是应游客要求;必须充分满足游客知情权,包括具体项目名称、地点、时长、商品或项目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价格等情况,应向旅游者作出真实、准确、详细的说明;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要对这部分旅游者的活动作出合理的安排;不得将旅游者是否同意相关安排作为签约条件,旅游者不同意的,不得签订合同或者增加团费,旅游者同意的,也不得减少团费。

  热点2

  境外社报团不受保护

  疑问:目前,一些旅行社对由境内旅行社组织、境外旅行社接待的活动,是否适用《旅游法》有不同看法,认为境外地接社安排购物活动,境内组团社无法控制。

  国家旅游局:与旅游者的合同是由组团社签订的,行程是由组团社事先设计或确认的,境外地接社也是由组团社来委托接待旅游者的,因此,境外地接社的行为应当受组团社的控制,后果应由组团社承担。不要轻易在境外报名参加当地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原则上不受中国《旅游法》的约束和保护。

  热点3

  境外游付小费导游禁收取

  疑问:《旅游法》中规定,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且导游强索小费将受处罚。那么在境外游中一些地方是要付小费的,如何处理?

  国家旅游局:在境外一些国家(地区),有向导游、司机等旅游从业人员支付小费的习惯,这部分小费收入是他们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通常必须支付。根据《旅游法》关于“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的原则,对这种特殊情况,建议旅行社可将该费用直接包含在旅游团费中向旅游者收取,或者在签订合同时专门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后另行收取,不得由导游、领队直接收取。

  热点4

  赴台游强制随团不得脱团

  疑问:《旅游法》规定,旅游者在行程结束前可以解除合同。有旅行社提出,在出境旅游中,通常要求“团进团出”,这与旅游者行使解除权在操作上可能出现矛盾。

  国家旅游局:《旅游法》规定“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规定“旅游团队出境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分团入境的,领队应当及时通知组团社,组团社应当立即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旅游者在行程中解除合同返回的,旅行社应当为其办理相关分团入境手续、协助其返程。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目前,赴台游有集体随团的强制性要求,旅行社在签合同时应明确告知游客解除权受到限制这一规定。

  热点5

  游客不文明旅行社可解约

  疑问:近期,全国各地屡次发生个别游客在文物上刻字、在景区有不文明行为的问题。对此,旅行社表示很为难,还有可能出现更严重问题,导致旅行社损失,该如何处理?

  国家旅游局:《旅游法》明确规定了旅游者有文明旅游的义务。而对于旅游者有不文明旅游行为且屡次不听劝阻的,视为《旅游法》中所规定的从事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在此情形下,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如因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可以向旅游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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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虎 文章来源: 京华时报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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