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5日经表决,以150票赞成、5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旅游法。在随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发改委、旅游局等方面的负责人对中国首部用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法律作出权威解读。
——以人为本、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这部法律的聚焦点是权益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超英表示,从全国人大财经委起草开始,到法律委、法工委修改完善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法律草案,均围绕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进行。
“这部法律从头到尾都可以看到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王超英认为,这体现在旅游安全、旅游者基本权利等几方面。如关于旅游者基本权利,该法强调保护旅游者对产品和服务的自主选择权、拒绝交易权,对购买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知情权等。
当前,市场中“零负团费”与景区门票价格上涨问题,是普通游客关注的焦点。对此,该法相应作出规范,禁止导游和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景区拟提高价格的,应举行听证会。在王超英看来,这也是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而旅游法最大的亮点也是规范零负团费和景区门票。
——清理旅游乱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如王超英所说,加强对零负团费等旅游乱象的治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是该法的重点之一。在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一力看来,这体现了标本兼治的原则。
她认为,对于市场秩序规范的一系列规定,集中体现于该法第35条对旅游社经营者的“不得”的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招徕,诱导、欺骗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的消费场所,不得强迫购物,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同时,该法对导游和领队也提出“三不得”,对其他的经营者提出一个“不得”的禁止。
杜一力认为,这一系列的“不得”,明确了通过强迫购物等途径获取利益这些经营行为的非法性;同时从旅游经营活动的全链条和各环节明确了市场规则和行为规范。
“这些规定,会对中国的旅游市场产生比较强烈的正面影响。”杜一力认为,这对于中国旅游市场的经营行为和经营模式来说“是一个新的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