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这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法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旅游法的出台将对旅游行业的发展起到怎样的促进作用?法律本身对哪些具体问题做出了规定?25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解答。
旨在促进旅游行业健康发展
旅游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就启动的立法项目之一。1982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就着手起草旅游法。1988年,旅游法曾被列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但是由于当时我国旅游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方面对立法涉及的一些重点问题认识不尽一致,因此草案未能提请审议。
“旅游法现在出台,可以说是应运而生,恰逢其时。”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表示,首先社会上要求制定旅游法呼声很高,其次旅游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龙头,已经成为国家和地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而我国旅游业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经为旅游立法奠定了现实基础,相关法制建设也为立法提供了法制基础。
在谈到旅游法对旅游行业的促进作用时,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司司长王威表示,旅游法中专章设置了“旅游规划和促进”,目的就是要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旅游法中关于旅游规划和促进的内容中,主要讲了三个方面:一是规划,景区、景点的开发一定要有统筹规划,一定要打造出科学、合理、有品位的、一流的产品;二是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当地实际设置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旅游宣传;三是政策,要研究鼓励促进旅游发展的政策。我相信,旅游法颁布实施后,一定能够对旅游业的发展有一个比较大的推动和促进。”
保护旅游者权益是亮点也是焦点
“这部旅游法最大的亮点就是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超英表示,旅游法最主要的三块内容:保护旅游者合法权利、规范旅游市场以及促进旅游业发展,都是围绕着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而设计的。旅游法中既在总则中设置了旅游者权利的相关原则规定,又单独设立旅游者专章,由此可见对旅游者合法利益的保护力度。同时,旅游法也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的权益保护作了专门的规定。
旅游业的产业链延伸很长,涉及吃、住、行、游、购、娱等六大环节,涉及国务院20多个部委,110多个产业。在旅游法立法之前,已经制定了很多针对旅游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何协调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实现对旅游业的无缝监管,也是此次立法的难点问题。对此,尹中卿表示,旅游法中明确地规定:“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内的旅游业发展和管理进行统筹协调”,这些规定对国家部委以及地方人民政府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针对现在旅游市场中监管多头执法、旅游者投诉无门等问题,旅游法也专门作出规定,明确了旅游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各自的责任和权限,“法律的规定,与现行的行政体制相适应,这有利于保证旅游法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