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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草案进入第二次审议 公务会议不算旅游

  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第二次审议旅游法草案,此前的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这部法律草案。

  公务活动不应属于旅游活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彦林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旅游法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进一步明确了旅游定义范围。

  旅游法草案一审稿规定,旅游是指自然人从事休闲、娱乐、游览、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及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等行为。

  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草案规定的旅游定义范围过宽,一些活动如探亲访友、参加会议及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等不应属于旅游活动,同时,将参加会议等公务活动定义为旅游还容易造成公款旅游的误解。

  因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草案将旅游定义的规定与这部法律适用范围的规定合并修改。修改后的草案二审稿中,旅游活动指我国境内的和在我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休闲、游览、度假等形式。

  公益性文化场馆应逐步减免门票

  胡彦林提出旅游法草案一审稿审议过程中,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建议,为适应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生活日益增长的需要,应明确规定公益性文化场馆等应逐步减免门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因此建议增加规定,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依法需要保护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同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部门提出,为保护旅游资源,改善旅游环境,草案应细化有关景区流量控制的规定,建议增加门票预订和流量信息通报等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因此建议草案增加规定,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切实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以进一步充实旅游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切实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增加、完善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增加规定旅游者具有对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旅行社应向旅游者详细说明旅游合同中的行程安排等重要事项;二是规定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在旅游活动中依法享受便利和优惠;三是增加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四是增加旅游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同时建议加强旅游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增加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质监、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进入被检查对象的经营场所,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为制止违法行为和保全证据,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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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佚名 文章来源: 人民网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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