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旅游局、财政部的通知要求,海南省旅游局制定了暂退旅行社部分质量保证金的方案:只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国际社退还40万元,同时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国际社退还100万元,国内社退还5万元。按照要求,退还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使用期限为今年6月30日至2004年12月31日,接受退还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2004年12月31日前将本次退还的部分质量保证金如数缴还。(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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