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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旅行社

如何选择旅行社
如何选择旅行社


  旅游者选择旅行社,切忌“越便宜越好”,小心购物“陷阱”。真正的旅游者,可从以下几方面选择:

(一)如果参加国内游,则可按“社不分大小,只要安全质量好”的原则来选
   。报名时,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是合法旅行社(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旅游局的批文或许可证等
    资料判断,也可打旅游局咨询电话询问);

  2.是否提供旅游局规定的标准参团合同以及是否由本社盖章确认的合同(
    营业部及内设业务部门与游客自行签订的合同无效);

  3.是否按规定为游客购买足额的旅游意外保险;

  4.提供的行程资料是否详细?费用包括哪几项?自费项目是否清楚列明?

(二)如果是参加出国(境)游,除了注意上述国内游的几项外,还要注意以
   下几点:

  1.选择有特许出国游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

  2.合同、行程表列明自费项目以及每城市购物次数。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有哪些?旅游投诉的主管部门是谁?
  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投诉:

  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2.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3.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具体而言,以下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保护:

  1.旅行社未按规定给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2.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致使旅游者人身、
    财物受到损害的;

  3.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旅行社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

  4.组团旅行社选择境内外未经合法登记或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规定的旅行社
    作为接待社;

  5.组团旅行社与境内外旅行社未签定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

  国内旅游游客退团和旅行社取消行程的处理办法

  1.游客报名后退团时,旅行社按以下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包括飞机车船
    退票费、退房损失费等。下同)和违约金:

  出发前7天以上,扣总团费的10%;出发前6-4天,扣总团费的20%;出发
  前3-1天,扣总团费的50%;出发前当天,扣总团费的80%。

  2.游客报名后遇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
    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骚乱、罢工、地震、洪水、恶劣天气等。
    下同)造成团队无法成行时,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将未发生
    的旅游费用退还游客。

  因其他情况必须取消团队行程时,旅行社应如实向游客说明原因,并尽早
  与游客协商另行安排出游,或全额退还游客已交团费并按下列标准赔偿游
  客违约金:

  出发前7天以上,赔偿已交费用的2%;出发前6-4天,赔偿已交费用的5%
  ;出发前3-1天,赔偿已交费用的15%;出发前当天,赔偿已交费用的
  30%。出国旅游延、退团处理办法及其他责任:

  1.游客要求退团,旅行社按以下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

  (1)未确定出团日期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0元;

  (2)已确定出团日期的,离出团日期14天以上(含14天,下同),扣团费
     总额30%;离出团日期13至7天,扣团费总额60%;离出团日期6至
     1天,扣团费总额80%;出发当天,扣团费总额90%。

  游客要求更改出团日期的,旅行社应尽量安排,实际损失由游客承担;无
  法安排的按游客退团情况处理。

  2.旅游证件签发后30天内,旅行社无法确定出团日期或取消行程,旅行社
    应退回全部团费;确定出团日期后,如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按时出团,
    旅行社应与游客协商选择改期出团或与其他旅行社并团出发,协商不
    成,旅行社应退回全部团费并赔偿团费总额10%。

  3.因申请旅游证件、签证、被拒绝出入境、伤病等属于游客个人客观原因
    导致游客不能按时成行或行程中断,造成的损失由游客承担,旅行社
    按实际损失扣收业务损失费后将剩余团费退还。

  4.游客违反游客守则,后果自负,并赔偿给旅行社经济损失。

  5.旅行社临时增加任何旅游项目,应以不影响计划行程、游客自愿参加为
    原则,并妥善安排好不参加者的活动。

  6.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部
    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7.如旅途中遇到不可抗力以外的意外情况,旅行社有权对行程作出适当调
    整,增加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如因调整造成服务档次降低或活动内
    容减少,旅行社应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中有关条款
    赔偿游客违约金。

  8.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游客可在
    90天时效期限内向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对质检所的处理决定
    不服时,双方均可向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申诉;游客也可向被告所
    在地法院起诉。

  国家旅游局关于出国游的“六不准”规定是:

  1.不准超范围经营以及组团到未经批准开放的目的地国家旅游;

  2.不准制作、发布虚假的、超范围旅游广告;

  3.不准与未经目的地国家主管部门指定的旅行社开展出境旅游业务;

  4.不准强迫、诱导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

  5.不准搞“零团费”、“负团费”,不准低于成本价销售,不准以欺诈行
    为损害旅游者利益;

  6.不准组织或者诱导旅游者涉足色情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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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佚名 文章来源: 佚名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0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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