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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文化特区”保护“非遗”

  昨天,《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提出了我省将通过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这是中国地方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创性举措。”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龙佑铭说。

  拟列入“非遗”项目需公示20天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有权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专家评审制度,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

  通过评审和调查,拟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通过公示征求市民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另外,每两年文化主管部门将对保护情况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将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变更保护责任单位等措施,对无法变更或项目失传的,将取消项目名录资格。

  目前,我省共有“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4774项,其中,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1项,国家级名录73项125处,省级名录440项,市(州)级名录822项,县级名录343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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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波 文章来源: 黔中早报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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