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旅游条例》日前经贵州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优化旅游环境;建立和完善解决旅游重大问题的协调机制;强调各产业的融合发展,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动作为。
此外,《条例》中还对景区、旅行社的收费及导游报酬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而针对许多游客投诉旅行社强制购物、擅改旅游线路等社会争议最大的问题,《条例》也作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