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 11月23日,《贵州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贵州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前于1999年9月25日,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贵州省旅游管理条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是贵州省第一部地方性旅游法规,在依法促进贵州旅游产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旅游业的迅速发展,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创新,出现一些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解决。2009年,省旅游局联合省政府法制办、贵州大学,并邀请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法工委相关专家参与,在充分进行调研的基础上起草《贵州省旅游条例(草案)》,次年报送省法制办进行审议,于2010年11月28日通过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之后,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贵州省旅游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于2011年11月23日经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的具体体现,标志着贵州省依法兴旅、依法治旅迈上一个新台阶。《条例》既是一部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也是一部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的法律,和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条例》加大了对旅游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强调发展旅游业应当突出"多彩贵州"特色,实行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坚持与多元文化保护传承、生态环境保护、城镇化进程相结合,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统一。《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优化旅游环境,建立和完善解决旅游重大问题的协调机制;强调各产业的融合发展,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动作为。《条例》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对加快贵州省旅游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省旅游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系列宣传贯彻活动:通过报纸、电视台、电台、网络和微博等媒体进行宣传,邀请有关领导、专家学者举行宣讲座谈,进行培训,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知识问答等,以加深全省广大干部职工、旅游从业人员及社会民众对《条例》的理解,推动旅游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