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缓解避暑旅游高峰期车辆紧张情况,贵阳市旅游局协同交通部门出台了《贵阳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社会非营运客车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办事规程》,允许社会非营运客车,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交通车,酒店、旅游景点内自用车等,从事省内临时性旅客运输。
《章程》规定,社会非营运客车是指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平时以自用为主,未办理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证件的车辆。《章程》要求,社会非营运性车辆要参与或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以车辆所有人的名义,书面向贵阳市旅游局和贵阳市运管处客运征费所提出申请,期间只能从事省内临时性旅客运输,不得从事省际班车、省际包车、省际旅游等跨省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同时要求车辆必须具备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赔付限额不低于20万元/座等条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时,需得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旅游行业管理部门的调派指令。持包车或加班“客运标志牌”,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运行。
交通和旅游部门共同建立社会非营运车辆信息库,供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运高峰期运力不足时使用。社会非营运车辆不得自行招揽运输经营业务,不得推诿敷衍执行运输任务。对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社会非营运车辆参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资格:发生交通安全责任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发生情节恶劣的旅客投诉经查实的;发生私自接洽或接揽运输经营活动的等。
有意办理相关手续的社会车辆可与相关部门联系办理经营手续。
联系电话:0851-6504864(贵阳市交通局客运征费所);
0851-6503817(贵阳市旅游局质量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