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不再分“国内国际”
旅游合同须写明十余项必备条款
新的《旅行社条例》将于5月1日实施。4月17日,新《旅行社条例》起草人之一、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处长李磊就《旅行社条例》以及《实施细则》,对省内各地州市旅游局相关负责人和250家旅行社经理进行了专题辅导讲座。
李磊指出,新的《旅行社条例》与原《旅行社管理条例》相比,在几个方面有了较大的调整和变化。第一,取消了旅行社分类,即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之分;第二,降低了准入门槛,鼓励企业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第三,旅行社分设的设立实行登记备案制,打破区域的界限,鼓励旅行社网络化发展;第四,为防止零负团费和自费项目的产生,对旅行社产品生产的各个环节都设定了比较严格的经营行为规范。第五,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实行动态管理。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可以降低50%。
同时,在旅游合同方面,合同内容要详尽载明规定的十余项必备条款,以达到让旅游者明明白白消费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