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贵州频道12月30日电(记者周芙蓉)我们民族音乐殿堂的瑰宝侗族大歌至今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在知识产权层面上的保护尚属空白。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研究所副研究员龙初凡指出,虽然贵州省颁布有相关条例,但却是对民族民间文化保存层面的保护而不是对民族民间文化知识产权层面上的保护。而一些地方法规,更多的是从保护和传承方面来制定的。侗族大歌就如同阳光、空气和水一样处于一种公有的状态,任何自然人、团体、组织,尤其是国外游客都可以私自摄录,无偿占有和使用。
侗族大歌是当今世界上十分罕见的多声部、无指挥、无伴奏民间合唱音乐,与侗寨鼓楼、侗乡花桥一起被称为侗族文化的"三大宝",堪称中国民族音乐的瑰宝,其主要流行于我国南部方言侗族地区都柳江水系的贵州省黔东南州黎平、从江和榕江等县,并以从江县和黎平县的"六洞""九洞""十洞""四脚牛""千二"等地区为流行中心区,尤其以黎平、从江接壤的"六洞"地区流行的大歌最为著称。
龙初凡认为,随着民族生态文化旅游的兴起和迅速发展,侗族大歌的经济价值开始逐渐显现,有着较大的潜在经济价值,因此,在保护传承好侗族大歌的同时,应加快健全法规,对其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