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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湿地公园捉鸟捕鱼采花摘果 要遭罚

  在湿地公园里有过捕鸟、捕鱼,采花、摘果等不文明行为的市民要小心了。为了更好地保护湿地公园,贵阳市将制定地方性法规制约这样的行为。昨日,在贵阳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贵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该草案对在湿地公园内擅自搭棚、摆摊、设点等都提出了严格制约。

  据了解,贵阳市已建成或拟建的湿地公园有花溪湿地公园、小车河湿地公园、小关湖湿地公园、红枫湖百花湖湿地公园等。通过地方立法,可以实现对湿地水体、地貌、动植物资源、民俗风物、历史文化等的科学保护,全面加强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保护。

  草案提出,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捕鸟、捕鱼、狩猎、放生;二、在指定区域外宿营、烧烤、吸烟;三、未经允许使用扩音设备;四、洗涤、淘菜、漂染;五、采花、摘果、挖掘植物;六、乱扔垃圾、损害绿化、破坏设施;七、在树木上拴挂物品、践踏花圃;八、在未经允许的河段或水域钓鱼、游泳、划船;九、擅自占用、转圈、填埋、堵截水体、水面;十、取土、取砂、取石、围河造田、开荒种地,占用湿地、改变湿地用途。对违反第一至八项规定之一的,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并处造成损失金额的1至3倍罚款。对违反第九、第十项规定之一的,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草案提出,严禁擅自搭棚、摆摊、设点以及在营业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违反者由公园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还指出,湿地公园内的观光道路,除应急抢险等执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和残疾人专用车、儿童车、保洁车等非机动车辆外,未经批准禁止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违者由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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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佚名 文章来源: 贵州日报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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