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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明年起施行旅游促进型法规 为全国地级市首次

  《贵阳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办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景区景点门票价格可实行淡旺季节差价;符合条件的旅游经营者,可以享受贷款贴息、资金奖励等。据悉,这是全国地级市首部旅游"促进型"法规。

  在目前已颁布实施的旅游业相关法规中,除山西省制定了一部省级旅游促进法规外,大都只列出了旅游业发展的行业准则、行业规范等,均属于"管理型"法规,而扶持、壮大旅游业发展的"促进型"法规在全国地级市中尚属空白。

  作为全国优秀旅游城市,旅游业已经成为我市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我市特制定《 贵阳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办法》 ,将促进旅游业发展的重大政策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

  目前贵阳市的旅游产业用电、用水、用气尚属于商用范围,这加大了旅游产业的成本。《办法》明确规定,旅游宾馆、饭店、景区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一般工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同时,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有权定价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可以实行淡旺季节差价。

  《办法》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进人资本市场,以发行股票、债券等融资方式吸纳社会资金;对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达到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贷款贴息、规费减免、资金奖励、补贴;符合旅游专项规划、线路布点要求,具备接待条件的村寨,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市场开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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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贵州日报 俞莹 文章来源: 新华网贵州频道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0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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