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今日发布2013旅游服务警示第16号,提示游客在不可抗力影响旅游活动时,需依法理性维权,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国家旅游局举例说明,王某参加z旅行社的旅游团去f国旅游,返程时受台风影响,航班被取消,全团游客滞留机场。王某等部分游客要求z旅行社免费或垫付安排住宿,z旅行社认为按照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由于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者滞留增加的食宿费用须由游客承担。王某等部分游客情绪激动,集体到我驻f国使馆上访,后经领馆工作人员调解,事件才得以平息。
为此,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特向广大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提出如下警示:
第一,《旅游法》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二,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第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在旅游活动中或在解决纠纷时,旅游者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当地居民、其他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如强行霸机、人为拖延时间造成整团行程受阻、人为扩大损失等行为。
第四,旅行社应加强对领队的教育培训,遵守职业道德,提高服务水平,遇突发事件应冷静面对、积极协调,避免事件扩大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