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初,新铺乡群众在春耕生产时挖掘出形状酷似百合花的石头,经专家考察
、研究认定这是生长在距今2.3亿年前的海洋深处的棘皮软体动物,并据其形状将之命名为“海百合”。1998年,该乡农民在黄土塘一带挖掘海百合化石时,首次发现相似于龙的古海生爬行动物化石,后据考证这是生活于2.3亿年前比恐龙还早3000万年的古生爬行动物化石,有关专家将其命名为“中国龙化石”。它们具有从三叠纪类群向侏罗———白垩纪过渡的特征,为研究这一时期爬行动物的演变提供了难得而珍贵的依据。前后两次古生物化石群的发现,在国内外古生物学界引起了强烈震动。
关岭古生物化石埋藏区自1995年以来,曾遭到两次大规模掠夺性、破坏性的盗掘。不法分子利用手中的地质资料,非法大规模挖掘和出资收购、加工、倒卖“海百合”化石。
为加强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关岭自治县县委、县政府于1998年专门成立了古生物化石管理委员会,把古生物化石的开发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在管委会下设古生物化石管理中心和执法监察大队,并抽专人到管理中心和执法监察大队工作,明确责任和措施。一是在新铺乡境内320国道线东西两边设立2个古生物化石检查站,由公安联防队员昼夜值班,查缴偷运化石的车辆。今年3月7日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收缴活动,没收非法藏匿并企图倒卖的各类古生物化石140余件;3月24日古生物化石管理中心配合关岭自治县公安局在贵阳查获“海百合”化石73箱、龙化石23条,严厉打击了倒卖古生物化石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组织国土资源、公安、文广等部门和新铺乡政府的人员深入化石藏区村寨调查摸底,宣传法律、法规。三是在省政府将关岭新铺乡生物化石埋藏区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后,根据《矿产资源法》、《文物保护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了《关岭自治县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使打击保护工作有章可循。四是加强科研工作,与中科院、中国地调局地层古生物研究中心、省区域地质调查研究院等科研单位密切合作,搞好保护与开发。
尽管当地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关岭古生物化石还是屡遭破坏?记者调查得知:
首先,不法之徒钻法律空子而导致打击不力。我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法律保护;《刑法》第328条规定: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应构成犯罪,但“海百合”属无脊椎软体动物化石,不适合本法,在处理上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化石分布面积广,管理人员少,公安警力不足,交通通讯跟不上需要,致使化石流失时有发生。如新铺至岗乌一带100多平方公里的范围内,当地群众在春耕生产、坡改梯开山取石中,随时都有可能挖掘出古生物化石,被一些奇石收藏爱好者不惜高价购买。
另外缺乏专门的保护经费,影响了保护工作的开展。关岭古生物化石博物馆至今没有建起,征集收缴的化石只得临时借房存放,得不到妥善的保管。
为使古生物化石这一珍贵地质遗迹的保护落到实处,关岭自治县准备用5年左右的时间投入2500万元,初步建立起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保护体系。计划每年投入500万元,其中:引资200万元,地方政府将每年安排150万元左右专项经费。但该县系国家级贫困县,地方财力十分薄弱,专项资金筹集十分困难。
省及安顺市有关人士建议:鉴于古生物化石群保护与开发工作难度较大,省、市有关部门应加大对古生物化石群保护与开发工作的监督力度;采取政府投入,招商引资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护开发资金;从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着手,申报关岭三叠纪国家地质公园并积极配合科研单位,选好三叠纪国家地质公园的园址,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性控制地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进行破坏性开采挖掘;出台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大保护和打击各种盗掘、倒卖、贩运古生物化石的违法犯罪活动;在关岭自治县建立关岭古生物化石博物馆,使其成为参观、科研、收藏的基地和对外文化交流的窗口,并将三级以下的化石制成旅游工艺品和标本,以馆藏精品为依托,通过到外地巡展等方式,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拓宽保护经费的来源。(冯春玲 陈俊)